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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存在这11种行为,容易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9-08-01 来源:本站 浏览:12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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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全体同志请注意:

  如医院存在这11种行为容易被处罚,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社会办医利好政策的出台,民营医疗迎来快速发展,同时国家也在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处罚力度。民营医院要严查这些行为。

一、严查欺诈骗医保

       今年2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并提出,国家医疗保障局还将建立飞行检查工作机制,逐步完善飞行检查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定期通过飞行检查督促指导地方工作。而且不仅仅是国家医保局,各地医保局也纷纷建立起飞行检查制度,并借助信息化的手段加强医保监管,一些靠骗保生存的民营医院将被淘汰出市场。

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三、 打击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四、查处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打击超范围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就要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那么医疗机构的老板可能永远也无法做医疗机构的老板了。

六、严禁医师跨界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大家一定不要怀有侥幸心理,谨记照章办事。好在目前随着放管服的深入,国家已经允许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方面的难题。

七、违规开展静脉输注行为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八、未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一旦被发现,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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